发布时间:2017-03-03
国际关系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充分发挥学校信息的服务功能,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公开信息应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合法的原则,做到程序规范,内容准确。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四条 学校建立并逐步完善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公开信息前,学校各单位应按照《国际关系学院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要求,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五条 学校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通过适当途径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工作机构职责
第六条 学校校长领导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学校设信息公开办公室和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党委行政办公室,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审计处。学校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为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网络平台建设和技术保障。
第七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写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学校应当向社会公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第八条 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受理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查处违反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行为。监督检查的事项范围主要包括:
(一)信息公开工作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二)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
(三)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本规定;
(四)信息公开网站建设情况。
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组织对学校和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吸收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应积极配合信息公开办公室完成与本单位信息公开相关的各项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人。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为:
(一)承办本单位信息公开有关事宜;
(二)及时、主动公开和更新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信息;
(三)编制本单位信息公开条目,撰写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及时报送信息公开办公室;
(四)如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应当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十条 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类型;主动公开的信息受众范围分为校内和社会。
第十一条 学校应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四条 学校网站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及时更新信息;学校及校内各单位应通过教代会、工代会、学代会等会议形式,或校园网、数字校园平台、校报校刊等校园媒体,以及电子屏、宣传栏等便于师生和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开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十五条 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当编制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各单位应当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根据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要求,及时主动公开信息。
第十六条 学校应将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学校有关单位的办公地点、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并通过校园网站公布,便于师生和社会公众查询;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各单位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可以采用现场申请、书面申请、网上申请等方式向信息公开办公室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书。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统一受理,并依据相关处理程序处理。
第十九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信息公开,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学校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有效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一条 学校处理信息公开申请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由申请人承担。收费标准按照《北京市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办法》执行,收取的费用上交学校财务。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单位年度考核和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信息公开实施情况是评价各单位及其负责人年度工作业绩的指标。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编制上一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于每年9月底之前报送信息公开办公室。学校在每年10月25日前编制上一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北京市教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并于10月31日前在学校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公开。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校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学校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情况;
(三)信息公开的收费情况;
(四)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负责人应当向责任单位负责人进行谈话提醒并要求限期整改:
(一)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学校声誉的,必须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致使学校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或者致使学校被上级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通报批评的,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党委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际关系学院信息公开实施方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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